空气压缩机的型号.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,压力的供气系统,应根据供气要求.压缩空气负荷,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。压缩空气站内,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-6台。对同一品质.压力的供气系统,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。
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,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当最大机组检修时,其余机组的排气量,除通过 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,应保证全厂生产所需要的气量。
2.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,等于或少于5台机器的供气系统,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。
3.对于具有连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,其备用容量,应统一设置。
4.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,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。
5.对有油和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,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。